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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诉注意事项
重庆市渝台经贸文化交流中心 http://www.cqytjw.com 来源:渝台交流视窗
一、台商投诉范围
台商投诉协调是仲裁或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由台商自愿选择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之一,属于行政调解性质。
台商投诉范围主要是台商与祖国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劳资关系等方面的纠纷。
台商对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及其他市级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对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台商投诉案件原则上不再受理(指单独以行政协调解决进行立案),但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二、台商投诉的方式及要求
台商投诉时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委托书)进行投诉,可以面诉,也可以函诉。
1、材料明确。台商投诉时,必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电子文版或纸质件一式三份,包括: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台商在投诉材料中,必须如实写明投诉对象、事情经过、争议要点、相关证据、投诉请求等事项,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写明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2、诉求合理。台商投诉要坚持“一案一诉”原则,不得“一事多投”、“反复求助(投诉)”。对于当事人主要诉求发生变化的,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另案处理。二是要坚持“诉求合法”原则,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对于台商诉求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或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不予受理。
3、属地管理
根据“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按照自下而上的工作程序,通常情况下,台商首先应向当地政府或投诉机构投诉,在当地解决。当地协调不成的,可向市政府台商投诉协调中心继续投诉,如发生紧急或特殊情况,可越级投诉。
投诉材料同时报送多个部门时,应明确主送部门,未明确主送部门的,一般应由案发地的政府或台商投诉机构(区、市、县台办)先行受理。
三、结案标准
1、达成协议的。通过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调解,纠纷双方已形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达成预期协调目标,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的,作结案处理。若在履约过程中,因台胞(台商)一方不履约而再次投诉、求助、信访的,不再受理(包括转办、协办、调处等)
2、司法生效的。已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等准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诉讼,当事台商如有重要背景材料、重大案情材料需要转递的,台办部门可给予转递,提请司法机关给予重视并对案件进展予以关注,待司法机关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作结案处理;
3、台商不配合的。台商投诉后,满2个月无故不与协调机构联系,或与台商联系,台商不愿配合的;
4、满期不接收解决方案的。案件经过调查,已正式向台商提出解决方案,台商满2个月不予答复的。
5、对刑事案件,依有关规定,予以关注,并酌情提供法律服务和必要的协助,相关情形消失后(提供一些生活上的方便),作结案处理。
6、对治安事件,台商被我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求助事项,可依规定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酌情反馈后,作结案处理。